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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关于河南天工门窗有限公司门窗、铝型材及铝单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10-26 10:28:23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关于河南天工门窗有限公司门窗、铝型材及铝单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环审[2023]19号
河南天工门窗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1422MA9LR6QM1U)报来由河南晴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天工门窗有限公司门窗、铝型材及铝单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公司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一起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2、废气:时效炉、喷塑固化天然气燃烧烟气:5套低氮燃烧通过2 根15m 排气筒排放;喷塑固化废气、喷漆、烘干废气、木纹转印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RCO )处理,通过1根15m 排气筒排放;喷塑车间喷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旋风除尘+ 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车间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涂装工序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关要求;食堂油烟:安装净化效率为90%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是设备噪声,通过安装基础减震、定期维护、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废边角料 、铝棒下脚料 、废转印纸等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 ,定期定期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油漆桶 、废过滤棉 、废催化剂 、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 、废机油属于危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分区暂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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