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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阳光石化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7-03 15:22:34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3〕15号
睢县阳光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L7865367XH(1-1)
地址:后台乡大桥北侧路东(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传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储油储气库,或者加油加气站,或者油罐车,或者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2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 (X):38000,代入公式:38000 = 20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2/5)²+(1²+1²+1²+1²)/(5²×4)]×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8000 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的储油储气库,或者加油加气站,或者油罐车,或者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代办银行: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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