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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永胜商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5-04 09:13:24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22 环罚决字〔2023〕  1 号
 
睢县永胜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56MQB7P
地址:睢县董店乡王集村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孝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 生扬尘的) 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 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 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设置 严密围挡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 证据。 ;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22 环罚告字〔 2023 〕13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9,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 、1 、2 、1 、1 、1 、5、 1 、1,  处罚金额(X):  25000,  代入公式:  25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2/5      )    ²+(2²+1²+2²+1²+1²+1²+5+1²+1²)/(5²×9)]×50%,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2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 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 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 部;  银行账号:  00000098175043452012;  代办银行:  睢县财 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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