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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潮庄镇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1 14:33:39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3〕5号
 
单位名称:睢县潮庄镇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P8FT35 
地址: 睢县潮庄镇大徐村村委小徐村    
个人姓名: 徐西明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32519710826075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看在线监控设施调阅操作日志和历史数据发现:2022年3月25日12时至13时、7 月 16日21时至7月17日17时粉尘数值超标时段,存在登录管理员账号将粉尘高量程50mg/m修改低量程5mg/m,使粉尘超标数值 降为合格范围内(粉尘排放标准为10mg/m),涉嫌人为篡改参数,致使数据失真。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局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3】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睢环责改字【2023】003号)。2023年3月30日8时30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联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攀登到采样平台上查看时,采样探杆严重腐蚀损毁,目前采样探杆只有约50公分(采样平台烟囱直径3米),采样设备未加热(应加热 120℃以上),无法正常 采样;二是手工比对采样孔位置与烟气采样孔位置平行(技术规 范要求手工比对采样孔应处于烟气采样口下游)且处于敞开状态,烟道为负压,吸入大量的空气;三是站房内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在运行状态下,烟气分析仪转子流量计处于零值状态,采样系统 未采到烟气,CEMS系统仍正常显示监测结果,显示实测值二氧化硫 17.4mg/m 、氮氧化物 57.6mg/m;分析仪采样管拔掉后,监控数据变化不大,显示实测值二氧化硫 7.1mg/m 、氮氧化物42mg/m。在线监控设施的采样系统未采烟气的情况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显示正常的数据;四是经运维人员维 护后(例如,堵住手工比对采样孔等维护措施),二氧化硫处于超标排放状态,下午14点19分,现场工控机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是75.68mg/m(标准是 50mg/m),超标 0.5倍以上,下午14点32分,现场工控机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是93.86mg/m ,超标 0.88倍,下午14点38分,现场工控机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是113.64mg/m,超标1.27倍。针对你单位上述问题我局2023年3月31日下达了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整治决定书(睢环责停字【2023】001 号)。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及排污的现场录像、照片;破坏、损毁监控设施,使其不能运行的照片、录像;影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改变采样位置、稀释、干扰方法照片、录像;污染源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篡改数据的鉴定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003号),2023年3月3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22环罚告字〔2023〕5号)直接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慎重考虑,自愿放弃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 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 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 状况,内容: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不足1000标立方米,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 3, 1, 1, 3,1],处罚金额(X):637428.0, 代 入 公 式 637428.0=100000.0+(1000000.0-100000.0)x[(5/5 )²+(3²+2²+3²+1²+1²+3²+1²)x7]x50% ,最终裁量金额637428.0;鉴于该公司连续出现同一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适用规则》从重处罚情形。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评议,在原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637428.0x10%=63743.0 共计处罚金额:70117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对该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对你单位罚款柒拾万壹仟壹佰柒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代办银行: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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