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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旧务再生资源粉碎厂

时间:2023-03-27 15:50:06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3〕001号
 
单位名称:睢县旧务再生资源粉碎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422MA9GQNK42F            
地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河集乡余林村东400米路北    
个人姓名: 郭秀敏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32519750302278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3月 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旧务再生资源粉碎厂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03月 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3〕00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旧务再生资源粉碎厂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叁佰六十元整(243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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