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睢环责改字〔2022〕021号 睢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2983411425514051 地址:睢县世纪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 负责人:吴万才 我局于 2022年 8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中医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2022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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