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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优地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6 17:05:13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2〕012号
 
河南优地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GM0HR76
地址:睢县白楼乡睢县产业孵化园1号院311室
负责人:朱志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07 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河南优地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散装烘干砂经提升机打入烘干砂罐,在提升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车间密闭不严,造成逸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07 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201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河南优地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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