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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城郊振兴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1 10:03:49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2〕004号
 
睢县城郊振兴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563742294P
地址:睢县城郊乡黄堤口村
负责人:黄国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05月 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城郊振兴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对该厂贮存煤矸石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05月 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200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城郊振兴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 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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