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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时间:2022-05-12 17:12:45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2〕002号
 
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80534686D
地址:睢县城关镇小门里村
法定代表人:常勤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04 0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28日经商丘市监测中心人员取样检测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总磷污染物排放浓度为0.81mg/L(标准值:0.5mg/L),超过排放标准0.62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重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商丘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04月 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200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重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给予罚款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 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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