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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朱桥金属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9 09:29:25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1]038号
睢县朱桥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693524324H(1-1)
法定代表人:朱万放
地址:睢县白楼乡朱桥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睢县朱桥金属有限公司在冶炼铝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造成粉尘抛洒、逸散。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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