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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众和养殖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1 10:07:43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1]035号
睢县众和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692198387K(1-1)
法定代表人:王洪彬
地址:睢县匡城乡吴庄村东北侧路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晾晒场晾晒大量鸡粪便及污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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