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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睢县殡仪馆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1-03-30 08:40:18  来源:  作者:
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1]6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殡仪馆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民政局:
 你单位报来由深圳华越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殡仪馆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  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 325 省道北侧,西环路西 11 公里处(原荒庄花厂),占地104951.56平方米,总投资11000万元,环保投资75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遗体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遗体清洗废水并经场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场区废水暂存池内暂存,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旱作标准,用于场区绿化,不得外排;
2、废气:项目火化炉废气、焚烧炉废气按环评要求在火化炉和焚烧炉均配备1套风冷式尾气处理设备,废气经处理后分别通过20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确保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 2 中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 3 中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安装处理效率不低于90%的高效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主要是机械噪声,按环评要求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均安装在车间内,设备安装时,采用基础减振、柔性接口降低噪声;同时拟采取合理布局等多种控制噪声的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和炉体焚烧产生的灰渣、废气处理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祭祀过程产生的祭祀废物及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废活性炭,属危废,收集后密封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分别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做到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堆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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