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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19-02-01 10:19:00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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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K2234783E

法定代表人:罗世厂

地址:睢县尤吉屯乡尤吉屯西村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1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站取样人员在该公司排污口取样化验,化验结果显示:COD2.82*10³mg/L,氨氮146 mg/L,超过河南省地方标准《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81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8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重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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