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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环境保护局解读【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时间:2022-07-05 11:08:58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解读【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县空气质量的因素之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精准管控工作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相关数据测算,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机械排放污染管控,基本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
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精准管控工作的通知》
三、《通告》主要内容和有关说明
(一)管理对象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睢县中心城区;西外环路(中原水城路)以东、东二环路(锦襄路)以西、G343国道(兴睢大道)以北、北环路(锦绣大道)以南区域。
(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商务园区全域。
以上区域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有关要求
1.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和互联网
(地址:https://fdl.hnsfyjxgk.com:7825/ 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非道机械所有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非道机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排气烟度项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检抽查工作,对非道机械的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3.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后续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的动态使用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自主申报途径 
1.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描二维码,进入主页,点击绿色加号开始信息申报。 
2. WEB 申报(互联网) 
(1)地址:https://fdl.hnsfyjxgk.com:7825/ 
(2)进入页面后,有账号可直接登录后申报,没有账号可 
注册后再申报。 
(3)注册时,需选择正确的用户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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