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37号 睢县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EP52WK5U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潮庄镇党庄村委东200米老纸厂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6年2月1日,在睢县潮庄镇党庄村委东200米老纸厂院内,开工建设的年产50万立方米水泥制品项目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2026 年 8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公司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证据 2、2026 年 8 月 10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 页)、现场照片证据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施工建设现状。 证据 3、2026 年 8 月 11 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卫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4、2026 年 8 月 11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 5、2026 年 8 月 11 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卫提供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投资总金额及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证据 6、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3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评手续。2026年8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停止建设,办理环评手续。 2026年9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3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睢县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32800,代入公式:3280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 [ ( 2 / 5 )² +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2800元。 对照 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 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对比幅度变动,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 称 : 商 丘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0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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