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30号 睢县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G36MK4D 地址:睢县睢州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向东3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笑林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对睢县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睢县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历史检测数据及检测视频,发现车牌号为:豫A8F529在2017年至2020年检测方法为简易瞬态工况法,2026年6月22日在你公司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车牌号为:豫AY259C在2019年、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6年检测方法为简易瞬态工况法,2025年4月30日在你公司采用双怠速法检测,你公司擅自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降低检验标准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车牌号为:浙B68G55在检测过程中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非装饰用)汽油车,采用双管单插未终止检测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历史检测数据及检测视频一致,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上传办结检车业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8月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笑林委托刘玉禄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睢县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检测员证件复印件壹份(共3页)、校准证书陆份(共25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叁份(共3页)、睢县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6年6月份工资表壹份(共1页)、睢县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收费单壹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设备校准、不合格车辆检测报告及违法所得。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笑林委托刘玉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证明张笑林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 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涉嫌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未终止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将该车辆召回复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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