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31号 睢县锦泰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CJEFH445 地址:睢县振兴路与恒山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03号 法定代表人:潘少兰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锦泰鞋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的年产1500万双运动鞋面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睢县锦泰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壹份(共1页)、生产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共1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投资金额,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潘少兰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现场负责人王发琴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2 页)、睢县锦泰鞋业有限公司委托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系公司负责人。 3.现场拍摄的照片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现场状况,未投入生产。 4.2026年8月1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5、第三方环评技术服务公司服务合同复印件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立即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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