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34号 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6KGW57B 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黄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往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庆强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在商丘市睢县黄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4号厂房,开工建设的年产1000吨鞋材颗粒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6年8月13日,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建设未完成,未生产照片,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照片各壹份(共7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2、2026年8月13日,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占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任占革是企业负责人。 证据3、2026年8月13日,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占革提供的:睢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复印件、睢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和河南晴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指导合同复印件各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公司符合产业规划。 证据4、2026年8月1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绘制勘察示意图壹份(共4页);2026年8月1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5、2026年8月13日,睢县盛源鞋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占革提提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共7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截至 2026年8月13日,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证据6、2026年8月13日我局现场亮证执法照片壹份、营商环境扫码入企截图壹份(共4页)。视频证据壹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证据7、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要,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主要证明你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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