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25号 睢县意豪养殖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CGDYRC7G 地址:睢县城郊乡金庄村东头023号 经营者:王玉振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单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睢县意豪养殖农场产生的畜禽粪水未经处置利用水泵水管抽排至该养殖场南50米处闲置废地土坑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6年7月27日由经营者王玉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2、2026年7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3页);2026年7月2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环保举报受理单壹份、举报人拍摄照片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证据4、2026年7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存在违法事实。 证据5、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网站下载,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属于微型企业。 证据6、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网站下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未作规定的管理类别。 证据7、2026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养殖场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禁止向外环境排放畜禽粪水,规范处置畜禽粪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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