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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意豪养殖农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16 10:46:49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21号
 
睢县意豪养殖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CGDYRC7G
地址:睢县城郊乡金庄村东头023号
经营者:王玉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单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睢县意豪养殖农场产生的畜禽粪水未经处置利用水泵水管抽排至该养殖场南50米处闲置废地土坑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2026年7月27日由经营者王玉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2、2026年7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3页);2026年7月2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环保举报受理单壹份、举报人拍摄照片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证据 4、2026年7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存在违法事实。
证据 5、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网站下载,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属于微型企业。
证据 6、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网站下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睢县意豪养殖农场未作规定的管理类别。
证据 7、2026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养殖场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25号),责令你单位禁止向外环境排放畜禽粪水,规范处置畜禽粪水。2026年7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睢县意豪养殖农场对排入环境的粪水进行了清理。
2026年8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睢县意豪养殖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 = 5000 + ( 50000 - 5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养殖农场属于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裁量因素“管理类别”不予选择。最终裁量金额: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 :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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