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17号 孟照振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生态环境部现场监督帮扶组委托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所使用的七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经检测机械环保号牌: 1.未上环保号牌信息公开号:CNFCG4000602000030000001叉车,现场检测结果:1.20,排放限值:0.80,结果判定:不合格。 2.环保号牌:3-GN810004 装载机,现场检测结果:1.49,排放限值:0.50,结果判定:不合格。 3.环保代码:14BF19620 叉车,现场检测结果:1.29,排放限值:0.8,结果判定:不合格。 4.环保号牌:4-GN810024 叉车,现场检测结果:1.63,排放限值:0.80,结果判定:不合格。 5.未上环保号牌信息公开号:CNFJG3000VLG000079000001挖掘机,现场检测结果:1.15,排放限值:0.50,结果判定:不合格。 6.未上环保号牌信息公开号:CNFJG400000T000002000003装载机,现场检测结果:0.68,排放限值:0.50,结果判定:不合格。 7.环保代码:T928E24050160 装载机,现场检测结果:1.02,排放限值:0.5,结果判定:不合格。上述七辆非道路机械均超出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关于专项督办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等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壹份(共 6页),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 2:2026 年 6 月 12 日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3 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 3:2026 年 6 月 12 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承包合同壹份(共 1 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4:2026 年 6 月 12 日我局现场向你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 1 页)、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证据 5: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你所使用的七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壹份(共 7页),证明了你的违法事实。 证据 6: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单位营业执照、检测人员资质壹份(共 4 页),证明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检测资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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