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19号 睢县袁新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6CNYH3U 地址:睢县尚屯镇袁堂村S327马开公路路南 投资人:袁蒙蒙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对睢县袁新业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监督抽测,发现睢县袁新业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迅佳检测有限公司)对睢县袁新业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监督抽测检查发现,经对该加油站密闭性检测,初始压力500(pa)、一分钟后压力489(pa)、二分钟后压力482(pa)、三分钟后压力481(pa)、四分钟后压力480(pa)、五分钟后压力479(pa)、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81(pa)。气液比检测1号加油枪0.79、2号加油枪0.83、3号加油枪1.48(限值范围1.0~1.2)。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密闭性、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7月8日,你站投资人袁蒙蒙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壹份(共1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壹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壹份(共1页),证明你站名称、地址、 经营范围、有证排污。 2.2026年7月8日,你站投资人袁蒙蒙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人员工资表壹份(共1页),证明袁蒙蒙是你站投资人及站内工作人员情况。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6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共1页),证明你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迅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壹份(共12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全市油气回收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壹份(共3页)、河南迅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书壹份(共1页)、工作人员上岗证壹份(共2页),证明你站涉嫌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及相关合规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站: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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