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27号 睢县万里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L4209989XE 地址:睢县东环南路与生产路交叉口 投资人:李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对睢县万里路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万里路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迅佳检测有限公司)对睢县万里路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监督抽测检查发现,经对该加油站密闭性检测,初始压力500(pa)、一分钟后压力487(pa)、二分钟后压力473(pa)、三分钟后压力464(pa)、四分钟后压力458(pa)、五分钟后压力447(pa),最小剩余压力值473(pa)。气液比检测5号加油枪1.77、6号加油枪1.59、9号加油枪1.37、10号加油枪0.69(限值范围1.0~1.2)。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密闭性、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7月9日,你站投资人李强委托汤雪峰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壹份(共1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壹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壹份(共1页),证明你站名称、地址、 经营范围、有证排污。 2.2026年7月9日,你站投资人李强委托汤雪峰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人员工资表壹份(共1页),证明李强是你站投资人及站内工作人员情况。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6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 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共1页),证明你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迅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壹份(共12 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全市油气回收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壹份(共3页)、河南迅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书壹份(共1页)、工作人员上岗证壹份(共2页),证明你站涉嫌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及相关合规手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27日,我局对你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21号),责令你站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站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站已按照整改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维修,油气回收装置已整改完成。 2026年7月31日,我局向你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26号),告知拟对你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站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睢县万里路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站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38000,代入公式:38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你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不涉及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380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 称 : 商 丘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站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4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