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20号 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LTBK59U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实验区赠之路郑州台湾科技园14-1号楼东南户2-3层 法定代表人:赵修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质量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商丘市睢县中心医院委托,于2025年12月05日-10日对商丘市睢县中心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测采样,并在2025年12月1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12HJC-030)。根据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显示:你公司在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废气采样中,第一次采样时间为 2025年12月5日9时10分、第二次采样时间为 2025年12月5日10 时20分、第三次采样时间为 2025年12月5日13时32分,(睢县中心医院为24 小时营业)采样间隔小于4h。采样间隔时间不符合《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中7.2 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操作执行《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中 4.4.1.a“连续有组织排放源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3日,睢县中心医院李根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摘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印件、睢县中心医院委托合同、商丘杏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各一份壹份(共16页)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睢县中心医院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绘制勘察示意图壹份(共7页)主要证明睢县中心医院环保手续齐全和案件来源及睢县中心医院和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关系。 2、2026年7月9日,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摘录部分)复印件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资质手续情况。陈行是企业负责人。 3、2026年7月9日,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行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12HJC-030)和原始记录壹份(共28页)。主要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2026年7月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5、2026年7月9日,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行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表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数及企业规模。 6、2026年7月9日我局现场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视频证据壹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7、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的《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和《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壹份(共3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接受委托时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8、2026年7月9日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行提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截至 2026年7月7日,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16号),责令你公司按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2026年7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6年7月14日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行提供的:2026年7月8日的电子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606HJC-026)已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 2026年7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2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河南省极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4400,代入公式:2440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4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 :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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