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15号 杨德军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5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环保号牌3-GN201003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第一次0.86(m-1)、第二次0.86(m-1)、第三次0.90(m-1),超出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 0.50 (m-1)的排放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6月25日由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6年6月26日由办案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25日由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你的违法事实。 4.2026年6月25日由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6年6月26日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证据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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