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13号 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BGKR6C 地址:睢县后台乡后台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爱国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5年9月在原有厂区土地上重新规划,完成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项目整体改扩建,生产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并已投入生产运行;同步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化污染防治设施,各产污点位配套废气收集集气罩,全部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安装到位,生产期间配套治污设施同步正常开启运行。新建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6年6月9日现场拍摄你厂原有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部分页面照片复印件陆份(共6页),现场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照片伍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厂新建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2:2026年6月9日由你厂负责人曹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曹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厂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3:2026年6月9日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厂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4:2026年6月9日由你厂负责人曹阳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项目投资总金额。 证据5: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证实本次调查程序合法。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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