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18号 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BGKR6C 地址:睢县后台乡后台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爱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于2025 年 9 月在原有厂区土地上重新规划,完成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项目整体改扩建,生产线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并已投入生产运行;同步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化污染防治设施,各产污点位配套废气收集集气罩,全部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安装到位,生产期间配套治污设施同步正常开启运行。新建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2026 年 6 月 9 日现场拍摄你厂原有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部分页面照片复印件(共 6页),现场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生产照片复印件(共 4页),主要证明你厂新建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 2:2026 年 6 月 9 日由你厂负责人曹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曹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厂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3:2026 年 6 月 9 日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壹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厂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 4:2026 年 6 月 9 日由你厂负责人曹阳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项目投资总金额。 证据 5:2026 年 6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证实本次调查程序合法。 证据 6:2026 年 6 月 16 日我局对你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厂已停止生产,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环评手续。2026年6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厂已停止生产,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 2026年6月18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17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265600,代入公式:265600 = 80000 + ( 400000 - 80000 ) × [ ( 5 / 5 )² +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6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拾陆万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 称 : 商 丘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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