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10号 杨勇杰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环保号牌3-GN801046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第一次2.6(m-1)、第二次0.68(m-1)、第三次0.59(m-1),以上数据超出排放限值0.5(m-1),判定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6年5月1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2:2026年5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执法和检测。 证据3:2026年5月8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4:2026年5月8日非道路机械现场检测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共2份2页),证明车辆工作地址及车辆现场检测情况。 证据 5: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共1份1页),送达你本人签收,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改维修,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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