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14号 杨勇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环保号牌3-GN801046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第一次2.6(m-1)、第二次0.68(m-1)、第三次0.59(m-1),以上数据超出排放限值0.5(m-1),判定结果不合格。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2026年5月1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2026年5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执法和检测。 证据 3:2026年5月8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4:2026年5月8日非道路机械现场检测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共2份2页),证明车辆工作地址及车辆现场检测情况。 证据 5: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共1份1页),送达你本人签收,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3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10号),责令你立即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6年6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要求对不合格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2026年6月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最终裁量金额: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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