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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6-04-17 15:24:36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2号
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DR7Y1E
地址:睢县匡城乡后亭村
投资人:马秉生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上级交办和现场对你厂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数据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在2026年4月12日03时、04时和05时所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因子排放浓度分别为 127.83mg/m³、213.1mg/m³和 78.38mg/m³,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标准 50mg/m³,其中最高小时均值超过排放限值标准3.26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共1份1页),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 2:2026年4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3:2026年4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共2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
证据 4:2026年4月14日你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共3份3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5:2026年4月14日你厂提供的环评、排污许可证手续及现场拍摄的在线监控数据照片(共3份5页),主要证明你厂违法事实。
证据 6:你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份1页),主要证明你厂委派专人配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按照排污许可浓度标准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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