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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6-24 10:23:23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7号
 
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DR7Y1E
地址:睢县匡城乡后亭村
投资人:马秉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上级交办和现场对你厂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数据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在2026年4月12日03时、04时和05时所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因子排放浓度分别为 127.83mg/m³、213.1mg/m³和 78.38mg/m³,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标准 50mg/m³,其中最高小时均值超过排放限值标准3.26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共1份1页),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 2:2026年4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3:2026年4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共2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
证据 4:2026年4月14日你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共3份3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5:2026年4月14日你厂提供的环评、排污许可证手续及现场拍摄的在线监控数据照片(共3份5页),主要证明你厂违法事实。
证据 6:你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份1页),主要证明你厂委派专人配合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厂按照排污许可浓度标准达标排放。2026年4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因子已按照排污许可排放浓度标准达标排放。
2026年4月20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水日排放量,内容:1 万标立方米以上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或超总量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小时以下/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2, 1, 1, 3],处罚金额(X):654000,代入公式:654000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3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5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伍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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