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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6-04-09 11:22:12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1号
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2MB0860967U
地址:睢县中大街北段住建局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秦东坡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日接商丘市生态环境安全技术中心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移交单:在线监控系统显示3月31日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磷日均值超标。2026年4月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经调取在线自动检测仪数据发现2026年3月31日1时至10时总磷有效数据分别为0.6361mg/L、1.8732mg/L、3.2147mg/L、3.5156mg/L、3.5581mg/L。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中规定,造成日均值超标,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0.5mg/L,日均值超标浓度:2.3mg/L;日均值超标倍数:3.06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照片、自动在线设施2026年3月31日超标数据照片,各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超标数据。
2、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设施计量认证及比对校核记录照片,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上传数据真实有效。
3、2026年4月2日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委托代理人常勤海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隶属关系情况说明、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常勤海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常勤海是你单位负责人及调查主题明确。
4、2026年4月2日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城市污水处理厂)委托代理人常勤海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壹份(共3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壹份(共2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壹份(共2页)、提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证件齐全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商丘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2026年4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6、2026年4月2日我局现场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3页)、视频证据壹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7、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委托代理人常勤海提供职工花名册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规模大小。
8、2026年4月7日调取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截至 2026年4月7日,你单位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壹份(共5 页),主要证明数据有效性判别流程、有效均值计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按照许可浓度限值、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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