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网

        睢县最具权威的网络新闻媒体
        睢县融媒体中心主办
睢县水城骄子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县直单位 > 睢县环保局 > 公告

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6-17 10:20:49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11号
 
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2MB0860967U
地址:睢县中心大街北段住建局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秦东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到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移交单后,对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检测仪调取数据发现:2026年3月31日1时至10时总磷有效数据分别为0.6361mg/L、1.8732mg/L、3.2147mg/L、3.5156mg/L、3.5581mg/L,造成日均值超标,排放标准0.5mg/L,日均值超标浓度:2.3mg/L,日均值超标倍数:3.06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壹份(共1页),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2、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照片、自动在线设施2026年3月31日超标数据照片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超标数据。
3、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设施计量认证及比对校核记录照片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上传数据真实有效。
4、2026年4月2日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委托代理人常勤海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隶属关系情况说明、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常勤海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常勤海是你单位负责人及调查主体明确。
5、2026年4月2日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城市污水处理厂)委托代理人常勤海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壹份(共3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壹份(共2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壹份(共2页)、提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证件齐全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6、商丘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2026年4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7、2026年4月2日我局现场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3页)、视频证据壹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8、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6 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商环文[2026]6号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委托代理人常勤海提供职工名单签到表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规模大小。
9、2026年4月7日调取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截至 2026年4月7日你单位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日均值超标计算公式。
11、2026年4月27日常勤海提供加药记录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进水总磷浓度升高前后你单位采取应对措施情况;在线数据超标前后总磷浓度日均值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进水浓度数据变化;设备运行记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12、2026年4月27日常勤海提供相关证明报告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污水管网长期未清淤以及你单位发现进水浓度升高之后的采取措施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许可浓度限值、达标排放。2026年4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许可浓度限值已达标排放。
2026年5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5月12日,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在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一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中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提交了十五组证据,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2026年2月5日之后,因西泵站进水(主要来源为屠宰场、皮毛厂等工业废水),进水总磷浓度显著升高,最高达24.187mg/L,远超其工艺接收能力(3-5mg/L);
2、其曾于2026年2月6日、3月7日两次向睢县住建局报告,要求关闭西泵站,但县政府未予批准;
3、2026年4月2日关闭西泵站后,进水总磷浓度明显下降,证明超标系外部原因所致;
4、其已采取加药等应急处置措施,厂区设备运行正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5、城区污水管网不归其管理,且管网长达20年未清淤;
6、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多次申请升级改造但因财政资金紧张未获批准。综上,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主张其主观上无过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3倍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水日排放量,内容:1000 标立方米以下/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机械、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标或超总量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2, 1, 1, 1],处罚金额(X):628000,代入公式:628000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5/5)² + (1²+1²+1²+2²+2²+1²+1²+1² ) /(5²×8)]×50%最终裁量金额:628000元。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你单位主观过失程度较轻(非故意);②你单位超标持续时间较短(10 小时);③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④你单位主动采取加药等补救措施;⑤存在上游进水超标的客观诱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中,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在发现进水异常后向上级报告、采取加药等措施,可视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同时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从轻行政处罚,减少30%的处罚,即最终罚款肆拾叁万玖仟陆佰(439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 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5 日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睢县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稿件,版权均属于睢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睢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睢县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一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睢县网联系。
电话:13837022828 电子信箱:sxwlk@163.com sxwangfangy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