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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6-05-15 11:19:36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12号
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9R3W8C
地址:睢县周堂镇郝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东霞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CEMS)自2026年3月22日联网投运后,仅于 2026 年 3 月 22 日 19 时进行一次零点量程校准,此后再未进行零点量程校准。因你厂未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没有运维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零点量程校准,且没有运维记录,设备上传在线监测数据期间,废气排放口氧含量、二氧化硫浓度数据多次出现固定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6年5月11日,委托代理人高瑞华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委托授权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厂负责人信息及调查主体明确。
2. 2026年5月11日,委托代理人高瑞华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厂环保手续齐全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3. 2026年5月1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1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陆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厂生产现状、违法事实,同时佐证执法人员身份、保障执法程序合法。
4. 2026年5月1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委托代理人高瑞华对违法情形的陈述内容。
5. 2026年5月13日,委托代理人高瑞华提供职工花名册壹份(共1页)、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通知摘要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厂规模划分情况。
6.2026年05月份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截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在2026年5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 依法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正式运维合同,落实专职运维人员,建立常态化运维管理机制;
2. 按照《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设备巡检、维护、零点及量程校准、全系统比对测试等工作,补全自设备投运以来全部运维、校准、质控台账及记录;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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