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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6-18 09:18:12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12号
 
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9R3W8C
地址:睢县周堂镇郝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东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CEMS)自2026年3月22日联网投运后,仅于2026年3月22日19时进行一次零点量程校准,此后再未进行零点量程校准。因你厂未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没有运维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零点量程校准,且没有运维记录,设备上传在线监测数据期间,废气排放口氧含量、二氧化硫浓度数据多次出现固定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6 年 5 月 11 日,委托代理人高瑞华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委托授权书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厂负责人信息及调查主体明确。
2. 2026 年 5 月 11 日,委托代理人高瑞华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壹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厂环保手续齐全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3. 2026 年 5 月 11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 1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陆份(共 6 页),主要证明你厂生产现状、违法事实,同时佐证执法人员身份、保障执法程序合法。
4. 2026 年 5 月 13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5 页),主要证明委托代理人高瑞华对违法情形的陈述内容。
5. 2026 年 5 月 13 日,委托代理人高瑞华提供职工花名册壹份(共 1 页)、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通知摘要壹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厂规模划分情况。
6.2026 年 5 月份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截图壹份(共 1页),主要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7.2026 年 5 月 22 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照片壹份(共 5页),主要证明你厂整改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4日,我局对你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12号)。 2026年5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已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正式运维合同。
2.按照《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设备巡检、维护、零点及量程校准工作。
 2026年6月3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15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 违法事实:内容为一般,裁量等级 1。
2. 企业规模:内容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
3. 管理类别:内容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 3。
4.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为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
5.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6. 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为 1 次,裁量等级 1。
7.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8. 受处罚次数:内容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9.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2、1、1、1、1、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20000+(200000-20000)×〔(1÷5)²+(1²+3²+2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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