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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振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6-05-06 10:11:25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6号
安振兴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504152416
住址:睢县匡城乡安庄村51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使用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04月2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在睢县河集乡056县道对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鲁H97U31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处于正常运营状态,该车尾气温度传感器被违规加装螺母垫片,垫片高约 3 厘米,致使传感探头偏离温控测试位置,无法正常监测尾气温度,干扰温度传感器监测功能,人为降低 SCR 系统尿素喷射量,存在擅自改装温度传感器,干扰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尾气处理系统)的行为,破坏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尾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28日,你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你是车牌号为:鲁H97U31机车辆所有人。
2..2026年4月28日、3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行政执法人员复印件壹份(共1页)、违规加装螺母垫高照片壹份(共1页)、鲁H97U31机车辆车头照片壹份(共1页)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拆除破坏的尾气温度传感器被违规加装螺母垫片,达标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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