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6〕10号 安振兴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504152416 住址:睢县匡城乡安庄村5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使用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牌号为鲁H97U31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处于正常运营状态,该车尾气温度传感器被违规加装螺母垫片,垫片高约 3 厘米,致使传感探头偏离温控测试位置,无法正常监测尾气温度,干扰温度传感器监测功能,人为降低 SCR 系统尿素喷射量,存在擅自改装温度传感器,干扰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尾气处理系统)的行为,破坏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尾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28日,你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你是车牌号为:鲁 H97U31 机车辆所有人。 2.2026年4月28日、3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行政执法人员复印件壹份(共1页)、违规加装螺母垫高照片壹份(共1页)、鲁 H97U31 机车辆车头照片壹份(共1页)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30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立即拆除破坏的尾气温度传感器被违规加装螺母垫片,达标排放污染物。 2026年5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车辆尾气温度传感器被违规加装螺母垫片已拆除,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5月1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安振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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