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1422环查(扣)字〔2026〕2号 商丘宏伟鞋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H26M4U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制鞋产业园7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推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用电异常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响应管控措施为:注塑机共3台需停产2台,描漆线共2条需停产1条,但你单位现有注塑机3台均在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9日由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6年1月30日,由办案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6年1月29日,由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6年1月2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义双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登记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1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6年1月2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函》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我市于 2026年1月20日20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6.2026年1月29日由办案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证据壹份(共4页),证明对你单位查封的有关物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的注塑机电闸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响应管控结束。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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