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1422环查(扣)字〔2026〕1号 商丘市凯跃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FTK5L3X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振兴路北段雄安制鞋产业园3号-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贯锋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市局推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用电异常线索,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响应管控措施应为:停产一半,即停一条生产线,但你公司现有两条成型线均在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函》(共1份4页),证明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时间。 证据2:2026年1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3:2026年1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共2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 证据 4: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共2份2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5:2026年1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共2份4页),证明对你公司查封的有关物品。 证据 6:现场拍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公示牌、生产时照片(共2份2页),证明你公司应执行的停产措施和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成型线电闸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解除。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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