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37号 张高威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环保号牌:3-DL370611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第一次 0.62(m-1)、第二次 0.62(m-1)、第三次 0.64(m-1),以上数据超出排放限值0.5(m-1),,以上数据超出排放限值 0.5(m-1),判定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2月18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是车牌号为 3-DL370611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所有人。 2.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2日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2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的基本情况。 3.2025年12月18日我局现场向你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2页),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4.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你正在使用的环保号牌:3-DL37061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壹份(共1页)现场检测照片壹份(共1页),证明了你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