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36号 彭二镇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的装载机车牌号为3-GN800017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方检测机构(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环保号牌3-GN800017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第一次0.57(m-1)、第二次0.57(m-1)、第三次0.59(m-1),以上数据超出排放限值0.5(m-1),判定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2月18日,你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你是车牌号为:3-GN800017装载机车辆所有人。 2.2025年12月18日,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机构测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壹份(共2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壹份(共1页)证明你的车牌号为:3-GN800017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2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1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行政执法人员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维修整改,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