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31号 睢县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DAPJC394 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马昌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关于商丘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通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睢县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正在作业的7辆非道路机械进行现场尾气检测,一.叉车,环保机械号码杭叉14BBC16355,第一次检测2.55(m-1),第二次检测2.23(m-1),第三次检测2.27(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2.55(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二.叉车,环保机械号码: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检测1.26(m-1),第二次检测0.63(m-1),第三次检测0.54(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1.26(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三.叉车,环保机械号码:龙工BUQT0007329,第一次检测0.12(m-1),第二次检测0.93(m-1),第三次检测0.59(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93(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四.环保机械号码:龙工CNFCG4000G0400001000001,第一次检测0.68(m-1),第二次检测0.81(m-1),第三次检测0.92(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92(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五.环保机械号码:龙工BUQT0006426,第一次检测0.14(m-1),第二次检测0.31(m-1),第三次检测0.84(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84(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六.环保机械号码:龙工CNFJG40000D800010700001,第一次检测2.08(m-1),第二次检测2.44(m-1),第三次检测2.72(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2.72(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七.环保机械号牌:3-GN800142,,第一次检测0.17(m-1),第二次检测0.48(m-1),第三次检测0.87(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87(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关于专项督办商丘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壹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的案件来源。 证据 2: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个人资格证书壹份(共7页)证明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证据 3: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厂区视频资料显示 2025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的非道路机械现场检测照片壹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生产状态及车辆违法事实。 证据 4:2025年11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昌礼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环保手续(共 15页),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及你公司为调查主体。 证据 5: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昌礼签收壹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 6: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关于商丘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通知后,现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及2025年11月1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10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 7:2025年11月17日我局现场向你公司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 1 页),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31号),责令你公司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尾气达标排放。 2025年12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照要求对不合格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2025年12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2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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