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31号 睢县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DAPJC394 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马昌礼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关于商丘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通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物料运输转移主要是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执法人员调取了厂区视频资料。视频显示2025年10月2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睢县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正在作业的 7 辆非道路机械进行现场尾气检测,一.叉车,环保机械号码杭叉14BBC16355,第一次检测2.55(m-1),第二次检测2.23(m-1),第三次检测2.27(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2.55(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二.叉车,环保机械号码: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检测1.26(m-1),第二次检测0.63(m-1),第三次检测0.54(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1.26(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三.叉车,环保机械号码:龙工BUQT0007329,第一次检测0.12(m-1),第二次检测0.93(m-1),第三次检测0.59(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93(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四.环保机械号码:龙工CNFCG4000G0400001000001,第一次检测0.68(m-1),第二次检测0.81(m-1),第三次检测0.92(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92(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五.环保机械号码:龙工BUQT0006426,第一次检测0.14(m-1),第二次检测0.31(m-1),第三次检测0.84(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84(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六.环保机械号码:龙工CNFJG40000D800010700001,第一次检测2.08(m-1),第二次检测2.44(m-1),第三次检测2.72(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2.72(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七.环保机械号牌:3-GN800142,,第一次检测0.17(m-1),第二次检测0.48(m-1),第三次检测0.87(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87(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关于专项督办商丘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壹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的案件来源。 证据2: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个人资格证书壹份(共7页)证明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证据 3: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厂区视频资料显示 2025年10月24日对该公司的非道路机械现场检测照片壹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生产状态及车辆违法事实。 证据4:2025年11月1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昌礼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环保手续(共15页),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及你公司为调查主体。 证据 5: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昌礼签收壹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 6: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关于商丘鑫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通知后,现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及 2025年11月1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10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7:2025年11月17日我局现场向你公司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1页),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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