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29号 睢县永胜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6MQB7P 地址:睢县董店乡王集村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孝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验收报告中均指明应建设生产线为一条 HZS 稳定碎石拌合站生产线,但你公司生产车间实际存在两条 HZS 稳定碎石拌合站生产线,与环评和验收报告中的要求不一致,存在批建不符情况和拌合生产线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上级交办的核查问题清单》(共1份1页),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 2:2025年10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3:2025年9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共2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 证据 4:2025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共2份2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5:2025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验收手续及现场拍摄照片(共3份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 6:资产评估报告(共1份3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新建设的一条 HZS 稳定碎石拌合站生产线的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29号),责令你公司对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拌合生产线进行拆除。 2025年11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对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拌合生产线进行拆除。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2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14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428,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处罚金额(X):2754,代入公式:2754 = 1428.3 + ( 7141.5 - 1428.3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5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仟柒佰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永胜商砼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 称 : 商 丘 市 财 政 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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