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29号 睢县永胜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6MQB7P 地址:睢县董店乡王集村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孝生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至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验收报告中均指明应建设生产线为一条HZS稳定碎石拌合站生产线,但你公司生产车间实际存在两条HZS稳定碎石拌合站生产线,与环评和验收报告中的要求不一致,存在批建不符情况。你公司存在拌合生产线发生重大变动,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上级交办的核查问题清单》(共1份1页),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2:2025年10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3:2025年9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共2份4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 证据4:2025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共2份2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5:2025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验收手续及现场拍摄照片(共3份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6:资产评估报告(共1份3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新建设的一条HZS稳定碎石拌合站生产线的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5年11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拌合生产线进行拆除。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