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27号 轩金矿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325197605262454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匡城乡弓箭庄村5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3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督导组检查发现轩金矿承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2025年10月13日我队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单[2025]002 号后第一时间现场核查:1.装载机,环保机械号牌 3-GN100816,第一次检测 1.21(m-1),第二次检测0.71(m-1),第三次检测 0.37(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 1.2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装载机,环保机械号牌:4-GN201023,第一次检测 2.77(m-1),第二次检测 1.45(m-1),第三次检测 1.13(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 2.77,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3.叉车,环保机械号牌:3-GN800022,第一次检测 1.44(m-1),第二次检测 1.15(m-1),第三次检测 0.78(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 1.44,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4.环保机械号牌:拉普达 LZ958DN,第一次检测 2.07(m-1),第二次检测 2.05(m-1),第三次检测 2.01(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2.07,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你承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关于专项督办豫粮集团睢县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壹份(共8页),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 2: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个人资格证书壹份(共3页)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证据 3:2025年8月23日,对你承包的非道路机械现场检测照片壹份(共1页)证明违法生产状态及车辆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3日轩金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经营合同,现场勘察示意图贰份(共5页),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 4: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你本人签收壹份(共1页),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 5: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轩金矿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贰份(共9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轩金矿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轩金矿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