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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1-14 10:57:42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25号
 
睢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2005867172F
地址:睢县凤城大道西段
负责人:谢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睢县交通运输局所实施的沿通惠渠东侧大堤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路面宽7.5m,路基宽10.5m,项目全长4.1公里,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睢县交通运输局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0月20日, 睢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沿通惠渠东侧大堤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通车的照片,无人机巡查及现场照片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
2.2025年10月20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省交通厅文件关于下达河南省 2024 年第 一批农村公里建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豫交文[2024]13号、 附表1:商丘市睢县2024年第一批农村公路路网改善建设项目计划表复印件壹份(共6页)、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S213省道-南环道路工程的批复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单位名称、地址、机构性质、投资金额的相关文件明细。
3.睢县交通运输局机构负责人谢立身份证复印件壹份、项目负责人刘鸿威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睢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系睢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4.2025年10月2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2025年10月2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睢县交通运输局违法事实和负责人陈述情况以及周边情况。
5.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要,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睢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沿通惠渠东侧大堤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属于三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6.项目负责人刘鸿威提供睢县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与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位置关系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实施的道路工程位于保护保育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7.亮证执法照片、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 主要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和执法程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2025年10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睢县交通运输局已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
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 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8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7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4, 5, 1],处罚金额(X):477360,代入公式:477360 = 170000 + ( 850000 - 170000 ) × [ ( 3 / 5 )² + ( 1² + 5² + 4² + 5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4773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拾柒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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