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28号 睢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2005867172F 地址:睢县凤城大道西段 负责人:谢立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交通运输局所实施的,沿通惠渠东侧大堤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路面宽7.5m,路基宽10.5m,项目全长4.1公里,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睢县交通运输局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0月20日,睢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沿通惠渠东侧大堤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通车的照片,无人机巡查及现场照片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 2.2025年10月20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省交通厅文件关于下达河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村公里建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豫交文[2024]13号、附表1:商丘市睢县2024年第一批农村公路路网改善建设项目计划表复印件壹份(共6页)、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S213省道-南环道路工程的批复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单位名称、地址、机构性质、投资金额的相关文件明细。 3.睢县交通运输局机构负责人谢立身份证复印件壹份、项目负责人刘鸿威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睢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系睢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4.2025年10月2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2025年10月2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睢县交通运输局违法事实和负责人陈述情况以及周边情况。 5.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要,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睢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沿通惠渠东侧大堤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属于三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6.项目负责人刘鸿威提供睢县S213省道-南环路道路工程与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位置关系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实施的道路工程位于保护保育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7.亮证执法照片、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和执法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