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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万星达汽车维修服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0-26 09:15:09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23号
 
睢县万星达汽车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9L1XFY1B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东关转盘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申亚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万星达汽车维修服务部对车辆刮涂腻子未在设置异味废气处理装置和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异味未收集处理,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9月24日申亚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经营者身份和经营情况;
2.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负责人陈述情况以及维修部四邻情况。
3.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和执法程序。
4.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维修部的规模大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24号),责令你单位刮涂腻子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内实施并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2025年9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落实刮涂腻子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内实施并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该企业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不计入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 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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