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24号 睢县万星达汽车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9L1XFY1B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东关转盘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申亚明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4日17时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睢县万星达汽车维修服务部对车辆刮涂腻子未在设置异味废气处理装置和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异味未收集处理,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9月24日申亚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经营者身份和经营情况; 2.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和负责人陈述情况以及维修部四邻情况; 3.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和执法程序; 4.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维修部的规模大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刮涂腻子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内实施并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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